(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票印制、管理办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印发的《
安徽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皖价服〔2001〕49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安徽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
客车
|
类型
| 等级
|
高三
| 0.35
|
高二
| 0.30
|
高一
| 0.26
|
中级
| 0.15
|
普通
| 0.10
|
高二
| 0.25
|
高一
| 0.23
|
中级
| 0.18
|
普通
| 0.13
|
高二
| 0.22
|
高一
| 0.20
|
中级
| 0.16
|
普通
| 0.14
|
卧铺客车
| 实行市场调节价,做好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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