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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交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运价管理细则》的通知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票印制、管理办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印发的《安徽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皖价服〔2001〕49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安徽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

客车

类型

等级

高三

0.35

高二

0.30

高一

0.26

中级

0.15

普通

0.10

高二

0.25

高一

0.23

中级

0.18

普通

0.13

高二

0.22

高一

0.20

中级

0.16

普通

0.14

卧铺客车

实行市场调节价,做好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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