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详见《安徽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附表一)。
(二)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级站不超过1.8元/人次、二级站不超过1.4元/人次、三级站不超过0.8元/人次;运费在10元以下的不超过0.5元/人次(不受站级限制)。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三)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营运车辆60%的实载率计入票价,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60%)。
(四)燃油附加费:以2006年5月24日我省0#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吨5416元、90#汽油每吨6158元为基数,以油价上涨300元/吨为起征点,可收取0.0036元/人公里的燃油附加费。油价上涨不足300元/吨的不收取,超过300元/吨的每上涨100元,可按0.0012元/人公里收取燃油附加费,依此类推。当油价回落时,也按相应的办法下调燃油附加费。具体由各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核定。
第十四条 票价单位: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元进整。计算票价应按“一次进整”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全票及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旅客携带免票儿童在购票时应提前申报说明。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六条 行包运价:行包运价分为旅客随车同行计价行包和不随车同行计价行包。
(一)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详见《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附表二)。
(二)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非机动车)1辆,超过部分按行包计费。
(三)计费行包运费按0.003元/千克千米计算。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四)人不随车同行的行包运费(含杂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五)行包占座费,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价,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十七条 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