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客运班车(线)。
第七条 道路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制定指导价,具体执行票价由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在不突破指导价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竞争充分的道路客运线路可试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市、县(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报上一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试行。
第八条 包车、卧铺客车、非定线旅游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包车、非定线旅游客车由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协商确定;卧铺客车须在客运站(车)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
第九条 跨省(市)班车客运运价,由市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可按省际间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一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价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营运里程册》为依据确定。里程图册中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核定。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始发和到达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省会城市不超过20千米、其他省辖市不超过10千米、县(市)不超过5千米,具体由当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第十三条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客运票价构成: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