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汽车运价管理细则》的通知
(皖价服〔2010〕229号)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及《安徽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全省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对2001年《
安徽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皖价服〔2001〕49号)进行认真修订,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安徽省汽车运价管理细则》,报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安徽省汽车运价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及《安徽省定价目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制定全省汽车运输价格的依据。凡在本省境内参与汽车运输经营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输价格包括:旅客运价和货物运价。
第四条 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输价格时,应当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按照汽车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五条 旅客运价是指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旅游定线与非定线客运、包车、卧铺、加班车、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等价格。
第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