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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修订后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通知(2010)

  ②1000<累计处罚金额≤2000元,得8分;
  ③2000<累计处罚金额≤3000元,得7分;
  ④3000<累计处罚金额≤4000元,得6分;
  ⑤4000<累计处罚金额≤5000元,得5分;
  ⑥5000<累计处罚金额≤6000元,得4分;
  ⑦6000<累计处罚金额≤7000元,得3分;
  ⑧7000<累计处罚金额≤8000元 得2分;
  ⑨8000<累计处罚金额≤9000元 得1分;                                 ⑩9000<累计处罚金额     得0分;                                                                                    
 
合  计 合计得分 100  
其   他  意  见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评定你单位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评定你单位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暂缓评定你单位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
综  合  评  定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评定你单位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    级。                                                                                                        
                                                                                评定机关(盖章):                           评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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