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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修订后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通知(2010)
②1000<累计处罚金额≤2000元,得8分;
③2000<累计处罚金额≤3000元,得7分;
④3000<累计处罚金额≤4000元,得6分;
⑤4000<累计处罚金额≤5000元,得5分;
⑥5000<累计处罚金额≤6000元,得4分;
⑦6000<累计处罚金额≤7000元,得3分;
⑧7000<累计处罚金额≤8000元 得2分;
⑨8000<累计处罚金额≤9000元 得1分; ⑩9000<累计处罚金额 得0分;
合 计
合计得分
100
其 他 意 见
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评定你单位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评定你单位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暂缓评定你单位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
综 合 评 定
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评定你单位 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 级。
评定机关(盖章): 评定时间: 年 月 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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