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修订后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通知
(沪国税纳[2010]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质量,降低评定风险,体现A类纳税人评定工作“宁缺勿滥”的原则,同时,推动纳税信用等级逐步融入社会诚信体系,让获得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更多地获取相应的社会效益,根据《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第八条第二款关于“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可适时调整各类评定指标、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的规定,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市局适度修改原评定指标,修改后的《
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表》详见附表,请按照执行。
附件:
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
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表
评定所属期: 年-- 年
纳税人名称 | | 税务登记号 | |
法人代表人姓名 | | 财务负责人姓名 | |
办税人员姓名 | | 联系电话 | |
注册类型 | | 会计信用等级是否A类 | |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状况评定 |
一级指标 | 编号 | 二级指标 | 计算公式或评定内容 | 标准分值 | 评 分 说 明 | 实际得分 |
企业基础信息 | 1 | 开办承续时间 | 按纳税人开业登记的日期为计算开办承续时间的起始时间,纳税人的开办承续时间不因纳税人中途发生注销迁移税务登记而中止。 | 5 | 凡截止评定期或评定年度的最后一天承续期满5年及以上的得满分5分,不足五年但满四年得4分,不足四年满三年得3分,不足三年满二年得2分,二年以下得1分。 | |
2 | 注册资本 | 按纳税人评定期末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注册资本的金额计算。对于银行、保险等少数特殊行业的在本市的分支机构需要参评纳税信用等级的,其注册资本按照总机构注册资本的金额,依照评分标准计分。 | 5 | 凡截止评定日纳税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得满分5分,5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得4分,30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得3分,10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得2分,50万元以下得1分。 | |
3 | 资本税收贡献 | 按纳税人评定期末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注册资本的金额计算注册资本;按纳税人评定期间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款计算年税收规模。 | 8 | ①年末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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