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实反映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替代情况和无害化处置情况;
2、评估分析物料流失、资源浪费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3、是否切实找出企业在生产经营运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计划、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
(五)无费和90%以上低费方案实施情况;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绩效分析是否有量化依据。
第十三条 评估程序
(一)听取企业或中介机构关于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按照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内容汇报。
(二)现场查看。查看企业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运行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无费、低费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审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查阅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询问和答辩;
(四)按照《云南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见附件3)组织专家评估、打分,根据得分形成评估意见;(见附表4)
(五)向企业反馈评估的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和《云南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或委托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工作。授课教师和教材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指定和编印;审核员培训证书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放。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更换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各地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和督促通过评估的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项目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