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评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已将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列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
(二)编制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见附件1)。根据对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的实际,选出技术上可行、既有环境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拟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其中,无费和90%以上低费方案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绩效。
第九条 申请评估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请示文件(一式二份)。
(二)《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1)。
(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见附件2)(一式七份)。
(四)提供不少于3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十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登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www.ynetc.gov.cn)下载《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备齐申请评估的材料,报所在地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在收到其完整的申请评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评估组并完成评估工作。评估组由3-5名清洁生产行业专家组成,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在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估组现场评估时间不超过3天。
第十二条 评估内容
(一)设置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机构和开展宣传培训以及工作计划制定情况;
(二)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是否是为了达到国家、省制定发布的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性和定量要求。
(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