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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5月11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指导,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对自愿审核的企业自行或委托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报告质量、方案实施情况、已实现的效益以及拟达到的目标进行的综合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且自愿申请评估的企业。

  第四条 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申请对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估的企业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按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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