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1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云南省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确保实现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 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 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 节能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0年较2009年,单位GDP能耗下降367%,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077%,二氧化硫排放量保持2009年水平无大幅增加。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以产业优化升级和企业节能减排技术进步为方向,以工业为重点、企业为主体、技术为支撑、项目为载体,大力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咬定目标、毫不松懈、继续努力, 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三、实施方案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确定目标时,要将未完成的“十一五”任务全部纳入,所制定的方案必须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2组织开展对各州(市) 人民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 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并做好考核结果的运用工作。
3发布2009年全省和各州(市)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发布2010年上半年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
4发布2009年全省和各州(市)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
5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州(市) 进行责任追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到“十一五”末,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州(市)、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6对各州(市) “十二五” 节能目标任务进行确定和分解。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7关停滇能弥勒发电厂135万千瓦机组(以国家审批后下达的任务为准)。
8淘汰水泥熟料738万吨、炼铁180万吨、炼钢15万吨、铁合金447万吨,焦炭671万吨,电石125万吨,铜冶炼66万吨,铅冶炼7万吨,锌冶炼08万吨。
9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
10对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环评、安评、土地及节能评估审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11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2010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
12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四)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
13继续把差别电价电费作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每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不低于1亿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按照《云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08-2012年)》、《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08-2012年)》每年安排5亿元“两污” 专项资金,连续安排5年(2008年-2012年),确保重点节能减排项目、技术推广应用和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顺利推进。确保农村沼气建设省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14着力抓好节能工程项目的实施。完成对2009年滚动实施的100项节能示范项目的核查、总结和绩效评估,推进2010年全省滚动实施100项节能示范项目,形成年新增节能量160万吨标准煤。
15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大力推广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矿热炉烟气余热发电、硫酸低温位热能回收、黄磷尾气回收利用、电机系统节电等技术。
16推进太阳能屋顶计划和“金太阳” 太阳能发电示范项目建设。
17研究制定我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配套政策,对节能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给予支持。
(六)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18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于2010年6月底前对我省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2010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 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
19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 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用能单位,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用能单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
20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中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21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清理取消地方政府或电力企业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
22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在全省逐步推行阶梯电价,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电的基础上,对超过部分实行分档递增的电价政策。
23启动电力节能环保发电调度,优先安排水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对火电按照煤耗高低和脱硫装置投运情况排序安排发电;优化外送电量负荷曲线,降低单位发电量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对重点用能企业,按照产值、能效、效益等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实施高载能行业的生产运行调度,提高终端电效水平。
24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七)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25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力推进太阳能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工作,有计划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6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试点示范工作,加强交通运输调度,不断降低运输单耗。
27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农村沼气、节柴省煤灶、小水电和太阳能建设。
28推进绿色饭店、绿色商场创建工作,加快资源回收站和废旧物资交易市场建设。
29创建一批节能示范机关,推进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调查,抓好一批典型试点示范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