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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四)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者侮辱性语言;
  (五)不得大声喧哗、哄闹或者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六)听证会场禁止吸烟,关闭通讯工具。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应当使用规范的程序语言。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介绍听证参加人,并询问听证参加入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九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项;
  (二)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信访事项承办人陈述处理或者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事实、证据和运用政策法规的依据;
  (四)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意见进行答辩;
  (六)听证员询问有关情况,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七)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八)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宣布休会,并租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处理进行听证合议。能够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应当当场宣布听证结论;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继续进行,并宣布听证结论和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举行听证的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事实,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出现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信访听证后做出的听证结论,将作为处理该信访问题的主要依据。当场作出听证结论的,听证机关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听证结论并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不举行信访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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