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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兴安岭林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品产量及税费监控系统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兴安岭林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品产量及税费监控系统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署办〔201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矿产品产量及税费监控系统指导意见》已经行署、林管局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大兴安岭地区矿产品产量及税费监控系统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和税收管理秩序,确保矿产品产量及税费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大兴安岭地区境内证照齐全的矿产企业,均纳入监控系统管理。
  第三条 监控系统采用电子称重和数字化传输技术,加强对矿产企业的产量及税费监控,实现对矿产企业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全区监控系统推行工作由地区矿产品产量及税费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署财政局,负责全区监控系统推行工作。各有关县、区也要相应成立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监控系统推行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确保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五条 各县、区矿产品产量及税费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本地纳入监控系统的企业。
  第六条 全区范围内的矿产企业必须全部安装监控系统。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产企业的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监控系统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产企业不得投产。
  第七条 矿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及时到矿产品产量及税费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一)已关停或破产倒闭,被依法注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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