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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六)获得市政府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等级按行业规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诉;

  (四)在近3年的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组进行材料和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候选名单、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布本年度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实证性材料;经市政府或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各专家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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