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评审提出省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评审标准拟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
(四)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省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九条 省行政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