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推进质量兴省活动,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省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
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授予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不超过5家。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省质量兴省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确定。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