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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0〕1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10〕242号)精神,全面准确掌握我省商贸流通业和消费增长情况,推动我省商贸流通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商贸流通业统计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限上、限下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统计工作。对各地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尤其是大型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要于每年6月或12月底前纳入当年统计范围,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要统筹商务、统计、工商、税务、公安、卫生、药监、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资源,凝聚统计整体合力,共同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要结合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每年定期组织商贸流通业基本情况调查。调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商务、统计部门具体实施,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单等有关统计数据,国税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上交税收及上报销售额等相关统计数据,地税部门提供相关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上交税收及上报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统计数据,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提供已获许可的相关企业名单等相关统计数据。

  三、强化统计执法监督。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要求,督促商贸流通企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并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严肃查处瞒报、漏报、拒报、迟报行为,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工作,认真督促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资料严格保密。严禁将企业资料信息用于除内部分析和政府决策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四、加强统计力量建设。各级统计、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相关单位和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统计人员熟悉商贸流通业统计要求,掌握统计报表制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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