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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五、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实施的县政府部门负责初步清理,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起草、实施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初步清理,提出处理意见。
  各部门要在2010年8月30日前完成初步清理工作,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县法制办公室。县法制办公室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查工作,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清理;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清理。要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公布清理结果,将清理情况报告和修改、废止、失效以及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法制办公室。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全部清理工作的,要按期报告阶段性清理成果并作出说明。
  七、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公布清理结果,将清理情况报告和修改、废止、失效以及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法制办公室。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全部清理工作的,要按期报告阶段性清理成果并作出说明。
  八、原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如发生被撤销、名称变更、分立或合并等情况的,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现继续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承担。
  九、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要做到应清尽清,避免遗漏。
  县法制办公室要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审核把关和督促指导工作;县档案局要主动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清理工作完成后,县法制办公室于2010年10月30日前要将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的清理结果和废止、失效以及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为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乐东黎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韦忠清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法制办主任黎俊和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麦笃强任副组长,组员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教育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档案局、县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黎俊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县政府办公室、县法制办、县监察局抽调。
  联系人:高芳亮、陈炜,联系电话:85531023,电子信箱:hnldf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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