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乐府办〔2010〕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如期实现,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做好我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负总责。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这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制定(含起草)的,以本身名义或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党政机关联合发文的,不列入本次清理的范围。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五类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等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互抵触、依据缺失的;
(三)规范性文件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方面内容的;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
(五)规范性文件存在可行性、适当性等其他问题的。
四、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时间跨度大,从建国至2009年12月31日止。
规范性文件清理主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问题,以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