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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推行就业(创业)培训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培训券实施重在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培训券实施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做到管理规范,监督到位,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1、培训券的实施和管理按《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管理试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81号)执行,各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要严格培训券发放和管理程序,对培训券一律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在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网上进行公示,建立完善的培训券发放台帐、培训人员台帐、转移就业台帐,做到培训券发放程序规范严格、信息公开透明。

  3、《就业培训券》和《创业培训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省财政厅监制,在全省培训定点机构内通用。2010年新版《就业培训券》面值分别为600元、480元、360元三种,《创业培训券》面值为600元。《就业培训券》和《创业培训券》面值只含培训部分,对按规定培训合格的按面值全额兑付。对参加就业培训合格人员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对培训机构再按我省1000元、800元、600元的就业培训补贴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在6个月内成功开业并按规定进行了跟踪指导服务的,对培训机构和跟踪指导服务机构再按我省18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规定分别补齐差额部分。

  4、各市(区)要按照《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82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就业(创业)培训实名制和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73号)要求,按照“谁认定、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培训工作的全程监管,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要强化对培训定点机构的绩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培训资金,完善培训券兑付程序,健全资金监管办法,既要调动培训机构积极性,又要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特别是要防止转让、低价收购、伪造培训券,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行为的发生,对发生的违规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

  6、培训补贴随每年就业专项资金下拨各市(区),各市(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对各市(区)收取非本市(区)的培训券每季度统计,年底汇总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中包括受训人员基本情况、培训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券复印件、劳动合同等),省财政将在次年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统筹考虑,进行调剂下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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