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新农保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省的要求适时调整。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组织应当对参加新农保的人员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最高限额为当年最高缴费标准的3倍。
3、政府补贴。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
⑴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⑵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给予补贴。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5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⑶给予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5元的优惠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⑷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由县政府按每年1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⑸享受农村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每人每年6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个人缴纳。五保户对象由县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4、缴费程序。新农保缴费程序按国家新农保经办规程办理。
(三)养老保险待遇
1、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⑴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省财政负担。我县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省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调整适时调整。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⑵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帐户存储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时,由新农保社会统筹帐户支付。社会统筹帐户不足支付时,由县政府给予补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