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大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备案的通知
(陕发改财金〔2010〕1812号)
陕西大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报来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收悉,根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你公司符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条件,同意备案,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办法》及相关规定,在公司经营范围内规范运作,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外汇等投资业务,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二、在资金募集时,必须按照《办法》规定,投资者总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多个投资者不得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公司股权。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在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得承诺固定收益;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四、请自觉接收我委的监管,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