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主要先进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条 首席技师管理期为4年,期满后不再保留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同时为省首席技师的,政府津贴不重复享受。
所在单位对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纳入泰安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应安排首席技师参加;所在单位应每年安排不少于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根据个人意愿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在公共建设、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首席技师应承担公共建设技术、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首席技师参与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以及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首席技师应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进行技术革新,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安排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六条 实行首席技师动态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以及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管理的,可继续保留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三)在管理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重大过失者,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