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标考核。厅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对被评估单位完成评估指标的数量、质量和效益等进行逐项评估打分,全面考评。
听。听取被评估单位完成绩效计划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突出业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没有完成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查。重点查阅被评估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工作过程记录、自评资料、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工作业绩等。
看。重点察看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任务完成结果、重点项目现场,核验工作落实的实际情况。
访。通过召开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代表座谈会,走访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知情群众,听取各方面对被评估单位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内部评价。包括领导评价和同级互评,各占50%的权重。领导评价由厅领导对各单位(处室)进行评估。同级互评指各单位(处室)之间相互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订)
(四)加分与减分
1.加分。下列情形给予加分:受到中央、省部级表彰或成倍超额完成厅党组重点工作任务的;厅直各参评单位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在全国排位大幅前移的;在应对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组织得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加分事项,由被评估单位在年底前向厅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经厅长批准后,根据情况每项给予1-5分的加分。年度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减分。受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受到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被评估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及以上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1-5分;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1-5分。扣分事项由厅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厅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五)汇总结果
厅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综合得分=指标考核得分×6 0%+内部评价得分×40%+加(减)分,并将得分换算成百分制。
(六)确定评估等次
评估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经厅绩效评估委员会提出并报厅党组同意后,可定为优秀等次。
2.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1)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2)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经厅绩效评估委员会研究,认定为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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