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81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对我省就业工作的影响,鼓励广大劳动者通过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提升就业层次,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决定在咸阳、渭南全市和西安、宝鸡、汉中的部分县(区)进行试点,试点地区在试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9〕7号)精神,促进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能力,提高就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持我省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市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券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创业)培训券是城乡劳动者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有效凭证,在全省培训定点机构均可使用。
第三条 就业(创业)培训券印制。
就业(创业)培训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省财政厅监制,分为《就业培训券》和《创业培训券》两类。《就业培训券》面值分为1000元、800元、600元三种,《创业培训券》面值为1000元(另800元作为创业跟踪指导服务补贴)。
第四条 就业(创业)培训券的发放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陕西户籍或外省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且有就业和创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可领取《就业培训券》或《创业培训券》:
(一)登记失业人员;
(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含未就业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四)持有《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的人员。
第五条 就业(创业)培训券发放程序。
就业(创业)培训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发放各试点市,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登记领取。符合条件并有提升技能和创业愿望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优惠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券申领表》(附件1),经审核公示后,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终核定,再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发放,同时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申请人个人资料录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