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实行培训网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省人力资源市场网站上建立专门的“就业(创业)培训专栏”,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对申请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参加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在网上进行公示,凡未经公示或公示后群众有反映未查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实行经费补贴与培训效果、促进就业效果和企业开办率相挂钩办法。对技能培训合格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技能培训合格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并在6个月内开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但在6个月内未开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培训不合格不予兑付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培训定点机构在培训结束后,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人数,填报《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6),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兑付。
第二十条 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6);
(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学员名册(附件3);
(三)学员考勤册;
(四)学员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培训券(培训券试点地区);
(六)创业计划书复印件;
(七)《陕西省就业培训人员安置汇总表》(附件4)及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
(八)《陕西省创业培训人员创业汇总表》(附件5)及创业人员《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陕西省创业跟踪指导服务登记表》(附件7)。
第二十一条 培训定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定点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
(二)培训没有达到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学员对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不满意的;
(三)收购或伪造就业(创业)培训券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履行培训监管职责不到位或把关不严而造成培训机构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
(二)与培训定点机构串通造假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人员登记表
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人员汇总表
陕西省就业培训人员安置汇总表
陕西省创业培训人员创业汇总表
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陕西省创业跟踪指导服务登记表
附件1:
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培训类别:就业(A类□ B类□ C类□) 创业□
培训机构名称
|
|
培训专业(工种)
|
| 起止时间
|
|
培训地点
|
| 实训地点
|
|
人 数
|
| 课时(课时安排另附表)
|
|
使用教材
|
|
就业单位名称
|
|
就业单位地址
|
|
单位联系电话
|
|
培训机构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 培训机构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