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培训定点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专业范围内发布培训信息并组织招生。实行培训实名制,并将培训人员纳入省人力资源市场网进行统一信息化管理。培训对象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及享受免费培训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并填写《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人员登记表》(附件2)。登记表须由培训对象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村委会)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主要审核健康状况、住所、联系方式、是否参加过培训、是否有就业(创业)愿望等内容。
对试行就业(创业)培训券的市、县(区)的培训对象只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培训券。
第九条 培训定点机构在开班前10个法定工作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开班申请报告;
(二)《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
(三)培训计划及课程安排;
(四)《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人员登记表》(附件2);
(五)《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人员汇总表》(附件3);
(六)培训学员身份证及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定点机构申报的开班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批准开班。培训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方案,并在批准的时间内组织培训,不得随意改变,确须调整的,须经批准部门同意。
加强学员对培训定点机构工作的监督,培训开班3日内培训定点机构要在办学点进行培训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培训定点机构名称、培训专业、授课教师、开班及结业时间、学员名单、批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 培训定点机构要加强对参加培训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每半日签到制,严禁一次多签、过后补签、冒名代签。对上课学时达不到规定课时60%的学员视为培训不合格学员。
第十二条 培训定点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培训结束时,培训定点机构要对学员进行考试,学员考试答卷上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培训定点机构对考试合格学员发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就业培训合格证》或《陕西省创业培训合格证》,证书由培训定点机构填写,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验印后有效。
第十三条 培训定点机构要主动与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联系,并为达到一定技能水平的学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或专项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第十四条 培训定点机构要建立就业(创业)培训台帐及就业人员台帐和创业人员台帐,以备相关部门查验。就业(创业)培训台帐记载受训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学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培训时间、专业等);就业人员台帐记载培训后就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培训时间、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就业单位基本情况等;创业人员台帐记载培训后创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企业名称、工商登记时间、经营项目、安置就业人数(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对所属培训定点机构上报的培训分类和培训方案进行审核备案,负责开班审批、培训监管、培训验收、鉴定服务等。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培训全过程的监管。除在开班前对培训机构的开班申请和参培人员的个人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外,在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批准的每个培训班进行不打招呼的检查和对照点名,A类、B类培训检查不少于1次,C类培训检查不少于2次,创业培训检查不少于1次,对抽查实际到课人数低于上报人员60%的,本期培训不予认可;在每期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定点机构提交的结业审核申请,再次对培训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