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09〕82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确保就业资金安全,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9〕7号)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78号)等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的管理,增强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就业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享受补贴的就业(创业)培训须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仍按陕劳社发〔2006〕83号文件规定执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按照陕劳社函〔2006〕463号文件的规定条件和程序,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各地认定的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培训定点机构)在认定后10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并颁发《陕西省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牌匾。
对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各地必须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认定。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其他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原则上也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产生。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培训指导。
第四条 对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度要对管理的培训定点机构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和年检。对管理规范、培训效果好的培训定点机构保留其定点机构资格;对管理混乱、培训效果差的培训定点机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培训定点机构资格。
第五条 培训定点机构要加强内部培训管理,注重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提倡定向和定单式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专业,使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第六条 对技能培训实行分类管理和补贴,根据专业(工种)难易程度和培训时间的长短分A、B、C三类。A类专业培训课时不少于120个学时,培训补贴标准为600元;B类专业培训课时不少于180个学时,培训补贴标准为800元;C类专业培训课时不少于240个学时,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创业培训课时不少于150个学时(含创业实训),培训补贴标准为1000元;创业服务机构跟踪指导服务不少于6个月,跟踪指导服务补贴标准为800元,每次跟踪服务须填写《陕西省创业跟踪指导服务登记表》(附件7)。
就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25人。
第七条 培训定点机构要在认定的培训项目或专业(工种)范围内开展培训,合理确定培训的专业(工种)所属类别,并根据专业(工种)培训类别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课时、培训地点、课程安排、培训教师、使用教材、实习场所、收费标准等),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业(工种)对其培训方案和培训分类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培训课时、课程安排、培训预期效果和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符合要求的批准实施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