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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0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局势的影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于2009-2010年联合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2009年,我省各市按照要求,认真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目前培训工作中也存在着培训针对性不强、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为使我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继续顺利实施,切实取得成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精神,现就我省做好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金融危机影响促进就业一揽子政策措施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稳定就业局势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对全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上成立省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鬲向前厅长任组长,相关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市也要相应成立本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将特别培训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培训重点

  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要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以企业吸纳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工作重点,大力开展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三、大力开展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企业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职业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开展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0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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