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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123号)


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转发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去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各市、各高校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陕西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1%,实现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稳定。今年,全省高校毕业生26.5万人,比去年新增加2.8万多人,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繁重。各市要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充分发挥就业社会保障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领导作用,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力争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70%左右,当年底总体就业率达80%以上。

  二、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本省境内民营企业就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其个人档案由学校或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审、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并在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本省境内民营企业,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满2年按实际年限计算);对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聘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地要将大学生创业纳入当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完善相关政策。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发放《个人创业优惠证》,凭优惠证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二是放宽市场准入。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初次创立的公司制企业,首次出资额最低降至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设定收费项目。三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借款人数不超过5人的,可申请50万元以下的创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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