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对生活特别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将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生活特别救助资金支出。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七条 生活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统一管理。县(区)残联在每年年初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存折(卡),并及时告知救助对象。具体工作流程及办法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银行卡中。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采取涉农资金“一卡通”形式发放并注明“残补”。
第八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县(区)残联、民政、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上报资料的;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九条 每年11月10日前,各县(区)财政、残联要将所属地区生活救助资金拨入“生活救助资金专户”的预算拨付凭证及银行对账单以及所辖县、区本年度生活特别救助的人数、资金支付等汇总情况集中统一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残联。
第十条 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单位要将救助范围、对象、经费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保证生活特别救助资金运行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残联、民政、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县、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第十二条 对生活特别救助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同时取消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民生工程年度考核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