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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0〕332号)


各县(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民政局:
  根据我市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合肥市民政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民生工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救助资金的筹集和发放,确保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生活救助资金)是指根据《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的要求,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资金。
  第二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1、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2、生活救助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3、其它资金。
  第三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区)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市级分担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救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标准每人每月50元,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标准每人每月30元。
  第四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我市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 保障证书的、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
  第五条 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专项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生活特别救助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贫困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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