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协调对其他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五)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六)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八)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按规定程序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十一)组织制定全市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科研攻关项目;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实施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市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拟订全市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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