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0〕33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我市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光荣院建设,做好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光荣院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光荣院建设经费,是指省、市财政、发改部门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安徽省光荣院建设规划(2009-2011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合肥市光荣院新建、扩建和更新必要设施等方面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建设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资金来源渠道:
1、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省、市级发改委预算安排的资金;
3、省、市级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4、市级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5、其他用于光荣院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资金补助及我市配套标准
根据《规划》,我市2009-2011年期间建设市级光荣院1所,总投资297万元,由省级补助我市资金118.8万元,市级承担178.2万元。光荣院床均基本建设投资费用控制在2万元以内,床均设备配置费用控制在0.7万元以内,床均合计投资费用控制在2.7万元以内。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市级光荣院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光荣院的居住和辅助用房建设、附属设施建设和内部设施的配置,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征地、及光荣院工作人员工资和管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