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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月十七日

  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市容整洁,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市市政部门是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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