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苏学位字〔2010〕16号)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国务院学位办最近发出通知,决定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并按《意见》要求,由各省级学位办负责对本区域内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意见》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做好我省检查组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提高认识,强化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交流各授予单位工作措施和经验,相互借鉴,促进提高学位授予质量。
二、检查对象
全省除军队院校以外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包括部省属普通高校、科研院所。
三、检查内容
1. 各单位贯彻落实《意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等情况;
2. 各单位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并依此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情况;
3. 各单位改革学术评价制度和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处理的情况。
四、检查办法
采取自查与交流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意见》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 各单位进行自查并按照检查内容写出自查报告;
2. 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交流汇报;
3. 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江苏省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工作的报告》。
五、时间安排
1. 请各学位授予单位将自查报告于11月20日前报送至省学位办,并将自查报告的电子版发送至xwbjss@163.com。联系人:郭岩、蔡华,联系电话(兼传真):025-83239409、83335154。
2. 单位交流汇报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