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全面取消城乡义务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第六条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含取暖费)基本标准。具体标准为:农村小学325元/生?年,农村初中525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七条 完善城市免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担办法。城市免杂费的具体标准为:小学234元/生?年,初中330元/生?年;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30元/生?年,初中45元/生?年。所需经费省级以上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承担。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承担。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标准应不低于上年实际安排的标准。
第八条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第三章 资金保障范围对象
第九条 继续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
第十条 少数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补助各地,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到学校;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就读的,以及城区“农村”学生统计为“城市”的,人随学籍走,执行属地同等政策,由属地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区)要积极适应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编制县级教育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地方政府预算,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