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教〔2010〕348号)
各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精神,为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调整完善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教计〔2008〕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章 资金保障标准与分担比例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基本标准具体为:小学生2元/天、中学生3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经费,中央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仍由市、县(区)承担。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承担。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各县(区)可在以上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四条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并提高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