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教〔2010〕346号)
各县(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合肥市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合肥市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家书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运转顺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家书屋专项资金来源:每个农家书屋建设资金标准是2万元,中央财政按50%给予补助资金,其余部分按照省与市、县7:3的比例承担。每个点中央财政补助1万元,省财政补助0.7万元,市、县补助0.3万元,市、县承担部分,市对三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第三条 农家书屋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农家书屋所需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采购支出;
2、书柜、报架等相关设施采购支出;
3、制度牌、登记簿、农家书屋匾牌制作等支出。
第四条 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资金的具体要求:
1、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按每个点1.7万元标准,依据农家书屋出版物必备目录和推荐目录,由省里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统一进行出版物集中采购,直接配送出版物。
2、市、县补助资金,按每个点0.3万元,用于采购书橱、桌椅,制作牌匾及印制管理制度、簿册等辅助设施。
第五条 农家书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农家书屋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专项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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