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教〔2010〕345号)
各县(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规范我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2010年合肥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合肥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2010年合肥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按40万元标准投资,其中建设资金30万元,内部设施购置10万元(其中3万元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配置经费),超出标准部分的建设资金和内部设施配套经费,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严格禁止负债建设或拖欠工程款。
中央补助资金原则上由省级政府为主安排。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市、区)按7∶3的比例承担,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对三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1、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每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国家补助建设经费20万元、内部设施购置经费5万元;省补助建设经费7万元、内部设施配套补助3.5万元;市县补助建设经费3万元、内部设施配套补助1.5万元。
2、其他县(区)国家补助建设经费12万元、内部设施配套补助5万元;省补助建设经费13万元、内部设施配套补助3.5万元;市县补助建设经费5万元、内部设施配套补助1.5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用于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站舍建设和文化站所需的设备购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专项资金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浪费专项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