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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
(郑建文〔2010〕120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行为,落实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0〕246号)精神,凡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将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结合行业管理进行行政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下列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建议财政部门暂停其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三)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批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资质管理权限,降低或吊销资质。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学习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0〕246号)精神,迅速在本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主动上报并接受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改正,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对不认真自查自纠,不及时终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在新开工工程中继续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企业,一经查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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