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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与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与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0〕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与评审的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江苏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与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江苏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与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人勘查行为,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与评审的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主矿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方案》和评审意见书;《方案》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其探矿权的申请。

  第三条 《方案》应由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通知》中《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四条 本省境内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以外的其他勘查项目,其《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

  第五条 本省境内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勘查项目,其《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有关单位评审,下列情形除外:

  (一)中央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其《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评审;

  (二)省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其《方案》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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