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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重要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利转移和接续,是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保障参保(合)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含折算年限)累计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折算由各市测算后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各市要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鼓励参保人连续参保。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随之划转或一次性支付。

  四、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关系的,要按照参保年度转移,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转入地财政负担。

  五、各市要认真研究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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