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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函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函
(陕人社函〔2010〕13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属各部门人事处:

  从2009年10月1日起,省民政厅、财政厅调整了机关工作人员因工残疾抚恤金标准(陕民发〔2009〕63号)。按照陕人发〔2006〕15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因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伤残等级

残疾抚恤金标准(元/年)

一级

25250

二级

22360

三级

19460

四级

15320

五级

11590

六级

9800

七级

7040

八级

4550

九级

3310

十级

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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