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工作方案
(陕人社发〔2010〕7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工作步伐,确保实现今年内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目标,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请结合《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陕劳社发[2008]29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基本原则。“老工伤”问题形成时间长、跨度大,人员构成复杂,管理分散。因此,解决“老工伤”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分情况、积极解决的原则,在今年年底前将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管理模式,切实做好“老工伤”人员资格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纳入统筹管理前后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衔接工作,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工作重点上,要优先解决“老工伤”人员较为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和关闭破产、困难国有企业的问题。在应纳入统筹的待遇项目上,能够一次性全部纳入统筹管理的要一次性纳入;一次性全部纳入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步骤纳入的方式,应先将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统筹管理,以后逐步纳入其他项目。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中,尚未解决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老工伤”人员的待遇项目、资格确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仍按照《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陕劳社发[2008]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类解决。根据各统筹地区和部分行业实际以及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按照以下三种类型解决“老工伤”问题。
1、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解决。西安、宝鸡、榆林、延安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已基本解决了“老工伤”问题,要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强化基金征缴,争取将“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统筹管理。
2、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财政和企业“三家抬”的方式筹集资金,优先将“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统筹管理,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统筹管理。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规模相对较小的统筹地区,通过基金承担和争取财政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重点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其他企业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企业一次性交纳费用和提高缴费费率的方式筹集资金,解决“老工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