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标任务
从今年起至“十二五”末,建立省、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五级劳动适龄人口就业失业信息档案库和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建立就业失业情况通报制度(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建立劳动者持有和使用《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具体任务是:
(一)建立规范的就业失业信息电子档案库。省、市两级的档案库应能分类反映辖区内就业失业相关数据,数据更新时间最长为一个月。县(区)以下的档案库除了综合统计数据外,应当具有反映辖区内所有劳动适龄人口(含外出就业人员,不含特殊群体人员)、外来就业人员的个人就业失业信息资料,并且可提供各种条件查询,数据更新时间最长为半个月。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档案库应能分类反映省、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所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并能按条件进行查询和打印,数据更新时间最长为一个月。
(二) 建立比较完善的就业失业动态监测体系。县级以上应当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工作平台,以就业失业信息电子档案库及统计数据为信息平台,建立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机制,实施对就业失业状况的日常监测和评估分析。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建立健全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制度,并以数据集中管理为基础,普遍建立就业和失业统计分析制度,探索建立就业预警制度,并逐步建立决策支持系统。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应以街道(乡镇)为单位,依托社区(行政村)进行调查统计,动态掌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县级以上应充分利用统计数据等信息资源,认真开展分析和研究,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分析制度,为制定政策和加强管理提供支持。
(三) 建立就业失业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市、县(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通报当地就业失业情况和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促进充分就业。
(四) 建立劳动者持有和使用《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制度。各级应当按照《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16号)和《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6号)有关要求,为符合规定的所有就业和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发放《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建立就业失业信息电子档案库和实施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奠定基础。同时,《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各项就业扶持和就业服务政策的基本凭证,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查验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