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内 容
| 分 值
| 得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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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组织机构建设(25分)
| 1、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卫生应急办公室;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作为卫生应急办公室的领导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部署卫生应急工作的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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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得2分;
2、有专职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得2分;否则,得1分。
3、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得2分。
4、每年召开2次以上部署卫生应急工作的会议,得2分。每少开一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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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县级CDC、卫生监督所和综合医疗机构设独立应急机构或合属挂靠机构,有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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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独立设置卫生应急办公室,得2分;
2、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得2分;
3、无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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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建市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包括医疗救援、传染病防控、中毒处置、核放射事故等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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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组建,不得分;
2、每少组建一支队伍,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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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建市县级卫生应急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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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组建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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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县级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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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独立的指挥中心得2分,否则扣2分;有专人负责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得1分;
2、具备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值班制度、通讯网络设备管理制度、工作报告制度)通讯网络设备管理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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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10分)
| 制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和卫生应急单项预案,并根据新情况和新发病种及时补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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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制定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得3分,每制定一项完整的单项预案得1分,满10分为止;
2、没有制定任何应急预案不得分;已制定预案,但未在上一年基础上更新、补充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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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生应急能力建设(25分)
| 1、卫生应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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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培训一次得3分,2次或2次以上培训得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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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应急综合演练。
| 3
| 1、有演练得2分,演练质量达标(无标准参照省级主要演练)得1分;
2、未演练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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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应急法规、知识宣传。
| 3
| 1、未开展宣传不得分;
2、编制卫生应急简报得2分;
3、投稿被采用1份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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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生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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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县卫生局应急办有专项经费3分;
2、市县卫生局应急办配备较完善办公设备3分;(兼职工作人员的办公设备可以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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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定本市县考核标准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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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标准不得分,未检查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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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23分)
| 1、制定值班报告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值班电话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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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值班制度并认真执行,且保持值班电话畅通得6分;无值班制度或者有值班制度未执行,或值班电话不畅通不得分,并且从总分中加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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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到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形成文字报告。
| 3
| 按要求完成报告,得3分;否则,不得分,并从总分中加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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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完成100%网络直报。
| 3
| 按要求完成网络直报,得3分;否则,不得分,并从总分中加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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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领导批示、应急处置措施。
| 6
| 处理圆满得6分;出现纰漏不得分,并从总分中加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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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整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始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 3
| 事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报告并上报,得3分;结案率未达100%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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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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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时上报月报得2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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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17分)
| 1、对辖区医疗机构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季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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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记录或资料不全不得分;每季度开展一次,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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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季度检查。
| 3
| 无记录或资料不全不得分;每季度开展一次,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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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辖区其它卫生专业机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季度检查。
| 2
| 无记录不得分,资料不全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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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上级规定上报各种卫生应急工作报表和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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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有完备的监督检查工作记录等资料,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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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事件。
| 2
| 无记录不得分,资料不全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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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督检查疾控机构是否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应急工作。
| 2
| 无记录不得分,资料不全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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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执行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2
| 无记录不得分,资料不全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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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做好重大活动和节假日的卫生应急保障工作
| 1
| 无记录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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