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10]234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西安市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勘察设计企业: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0月22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陕建发[2007]196号)和《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9]63号)同时废止。
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进陕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在国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而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陕西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四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项目备案两个步骤。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首先办理企业备案并取得由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以下简称《入陕备案证》)。
取得《入陕备案证》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签订在陕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须在30日内到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项目备案办结后,方可开展项目勘察设计。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入陕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质证书;
(三)社会信誉良好,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四)在陕技术人员符合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级配合理;
(五)企业近3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以上三个奖项必须具备其一),工业设计项目应有与工艺有关的专利和专有技术;
(六)项目负责人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1项(以上三个奖项必须具备其一);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认证,勘察设计责任保险齐全;
(八)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费依据国家相关标准;
(九)了解、掌握国家、行业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企业备案程序:
(一)登录陕西建设网(www.shaanxijs.gov.cn),进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在线填报本企业和分支机构信息并发送上报。
(二)携带以下书面材料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陕备案证》:
1、前来办理入陕备案业务的人员身份证、介绍信;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4.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的诚信证明;
5、企业获奖证书,专利、专有技术证书原件、复印件;
6.企业法人授权认定的该企业入陕备案负责人有关资料:
①入陕备案负责人的总院(总公司)法人授权任命书,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