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建发[2010]246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市政局、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咸阳市规划局,杨凌示范区市政局: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0月22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监督管理,规范作业程序,提高处理水平,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 [2004]225号)、《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以及《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督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各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运行管理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机械设备、运行管理、运行经费保障、社会评价及整改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