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进一步开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0〕3号)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开发区)参加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活动及社会保险活动的管理、监督。
二、开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以本市市区(开发区)为单位组织实施,以非公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其他有经济收入人员为工作重点。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重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洗浴、酒店、物流等服务型企业以及生产加工企业及其招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大型商场(大市场)中租赁柜台经营的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招用的销售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招用的工作人员;
(三)交通运输行业的出租车主、货运车主及其雇佣的司机、帮工;
(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
(五)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2006年1月起公开招聘的新参加工作人员;
(六)各类有经济收入的城市居民(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
(七)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医院、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
(八)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镇非公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其他有经济收入人员参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市常住非农人口中,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依照本人申请,自实际从业时间起参保缴费;
(二)已经在本市内就业并参保的农民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缴费。在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可办理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