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登记失业人员本期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中从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6.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指报告期末,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在册的城镇失业人员总数。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户籍人员,应全部统计为登记失业人员。
7. 长期失业者:指连续失业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8.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指截止报告期末,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中就业人员及离岗职工总数,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台、港、澳和外籍人员及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数据来源为同级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期统计数据:(1)统计部门对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的统计中,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之后的单位从业人员数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2)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情况统计中的城镇投资人数、城镇雇工人数及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中的城镇从业人员数。
9.登记失业率;本表内的登记失业率指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报告期末,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占期末从业人员总数与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之和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登记失业率= 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期末从业人员总数+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 ×100%
注意:补充材料中“符合规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登记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按照《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在常住地登记失业的人数。此项数据作为表后补充数据,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
(三)人社统EP3号表
1.本期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指本期核准支出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
2.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费用:指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
3.职业培训补贴: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职业培训补贴。
4.职业介绍补贴:指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职业介绍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以及灵活就业后,按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社会保险补贴。
6.岗位补贴: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岗位补贴。